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

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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