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