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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