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税务机关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税务机关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持保留意见或者不同意见的税务人员可以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税务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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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