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机关工勤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编外人员有本规定第三章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者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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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