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二)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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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