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二)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所称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且数额较大的; (二)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