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按本规定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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