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八条按本规定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