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七条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当列明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原因,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