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当列明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原因,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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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