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第三十六条在调查中发现税务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