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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