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其他参与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