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参与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参与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