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参与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及其他涉案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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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