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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