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处分税务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级);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的印章,并存入受处分税务人员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