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税务人员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由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税务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税务人员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由有权处理单位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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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