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