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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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