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以及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等违反发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发票限额调整、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额度调整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