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对依法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