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税收违纪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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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