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截留、挪用税款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截留、挪用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