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截留、挪用税款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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