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