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含出口税收调查函)。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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