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人员是指税务机关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税收业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第三章所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税务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和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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