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九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