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二)其他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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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