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税务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有关规定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本人拒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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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