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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