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虚收空转等手段虚增税收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统计造假等行为的。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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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