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