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税务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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