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