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断面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评价结果应说清水环境质量状况,超标断面应说清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责任城市按照各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

断面累计水质类别,以当年1月至当月逐月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确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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