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在出现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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