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每月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每季度向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抄送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