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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