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流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1省(市)部分或全部的国土区域。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