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长江流域11省(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