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长江流域11省(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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