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