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现预警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经切实采取整改措施,未再次达到一、二级预警级别或预警级别变化的,则在下季度预警通报中自动解除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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