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跨省(市)界断面出现水质预警的,原则上由断面相关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同一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所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当断面涉及不同省(市)的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时,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制定整改计划。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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