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推动国家标准化及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 (二)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简约适用;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四)根据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验证结果,合理确定标准指标参数及数值范围; (五)充分考虑产地环境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做到切实可行; (六)广泛吸纳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参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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