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下列事项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农业农村方面的名词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编码和缩略语,以及通用的指南、方法、管理体系、评价规则等; (二)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环保以及风险评估等; (三)农产品的种养殖、收获、加工、检验、包装、贮存、运输、交易与利用等产业链全过程中的设备、作业、技术、方法、管理、安全、服务、环保等; (四)农田、水利、能源、道路,渔港、草原围栏、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 (五)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等农村设施环境; (六)农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 (七)治安防控、矛盾调解、乡风文明、村务管理等乡村治理; (八)其他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