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