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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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