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