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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