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验证标准有效性,探索标准化经验,树立标准化标杆,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督导和评估验收。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验证标准有效性,探索标准化经验,树立标准化标杆,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督导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