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有关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