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因地制宜推动农业农村标准实施与应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