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收购本期货交易所股份、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者对其股份进行其他处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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