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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