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第九十二条独立法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