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