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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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