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八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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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