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八十三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期货交易所以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责任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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