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