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八十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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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