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