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六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交易所调整基础结算担保金标准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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