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