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七十四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期货交易所。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非结算会员应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提交期货交易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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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